拒绝利用电子邮箱收集软件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收集在本网站登载的电子邮箱,如有违反,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进行刑事处罚。
使用技术设备擅自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件或利用电子邮件者,根据“信息通讯、信誉、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第50条第2条规定,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通信网法”第50条之二 (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1. 任何人不得用自动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及技术在标明拒绝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网站上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2.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款的规定销售和流通所收集的电子邮箱。 3. 根据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收集、销售或流通禁止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将其用于信息传送。